新闻中心

安徽四名男子以桑拿作掩护2年内累计3800余次盈利

作者: admin   点击次数:   

  安徽三名高学历男子伙同他人,开设桑拿浴开展活动,不到2年的时间,累计3800余次,收取金额达124万。大股东被捕后,三人还多次串供,销毁证据,试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21年12月31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范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盛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胡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三人均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2013年5月开始,范某某、盛某某、胡某某伙同段某某(已判刑)等人,计划共同出资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某镇经营桑拿浴,并商定在桑拿浴开展活动盈利。段某某联系房屋承租,四人与房东商谈承租事宜,由范某某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四人又商量了股权分配,范某某和盛某某分别占股5%,段某某占股90%,并签订协议,胡某某未在入股协议上体现其占股。协议签订后,范某某陆续出资12.5万、盛某某出资14万元、胡某某出资2万元。

  2014年1月份后,中心开始对外经营,段某某负责经营和管理。2015年10月30日,中心内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统计该中心进行服务项目次数共计387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4余元。经营期间,范某某和盛某某各得到4万元分红

  2017年1月19日,段某某被抓获后,胡某某、范某某、盛某某三人多次串供、销毁入股协议、逃避侦查。2021年4月6日、9日、14日,范某某、盛某某、胡某某分别被传唤到案。2021年11月4日,范某某家人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检方认为,范某某、盛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容留、介绍,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范某某、盛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此案已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电话:15707514532

微信:15707514532

地址:海口三亚都有资源 【营业】中午12-凌晨2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