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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排查!巨鹿公安局通告

作者: admin   点击次数:   

  为规范巨鹿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巨鹿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县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通过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排查整治对全县“黄赌毒”等问题高发区域为重点进行精准打击,全面清理整治出租房屋、宾馆酒店、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桑拿、足疗以及采耳养生等行业场所,打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整改一批安全隐患。

  (一)出租房屋:旅店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相关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人和实际居住人;2.租赁房屋地址;3.租赁用途、租期;4.房屋合法手续相关信息。)

  (二)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地到巨鹿县居住的人员(非巨鹿户籍在巨鹿居住的人员)。居民可个人自主申报,因工作、婚嫁、经商、读书、购房、租房到巨鹿县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工作、婚嫁、经商、读书、购房、租房等相关印证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所属警务室办理居住登记。

  (三)宾馆旅店:可供留宿的营业性服务场所。宾馆旅店需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并取得县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方可营业。宾馆旅店以及可供留宿的营业性服务场所均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并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安装使用“河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必须确保入住人员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和落实未成年入住“五必须”制度。对2次(含2次)以上发现不按规定实名登记住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或吊销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娱乐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娱乐场所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一年内因同一问题被公安机关处以二次以上处罚的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五)游戏游艺场所: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治安管理主体责任,严禁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构成或为提供条件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罪或开设赌场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桑拿、足疗、采耳养生场所: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治安管理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经营接待住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进行处罚并依法取缔。

  行动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经营者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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