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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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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区瑞狮,男,1970 年 1 月 3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玉霞,女,1974 年 2 月 10 日出生于广两壮族自治区桂平县,汉族,无业。因本案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福强,男,1969 年 12 月 1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个体。因本案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伟军,男,1973 年 4 月 26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1997 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 2006 年 1 月 27 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勤志,男,1979 年 7 月 11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瑞钦,男,1976 年 12 月 3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个体。因本案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国利,男,1981 年 8 月 25 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被逮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区瑞狮、聂球定、梁福强、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林国荣、王进疆、方永航、梁 日星、梁国富、李伟军、黄勤志、梁瑞钦、张国利等分别犯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 众斗殴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寻衅滋事罪,罪,组 织罪,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被告人区瑞狮、聂球定、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 林国荣、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梁国富等 10 人实施了以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
20 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区瑞狮不断纠集被告人刘炽伟、钟振强、钟子良等一帮江门市新会区男青年结成犯罪团伙进行打架斗殴,并通过、开设赌场、帮人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牟利并供养其团伙成员。1992年11月,被告人梁永忠因与陈文德争夺非法势力范围发生相互斗殴,遂邀请被告人区瑞狮、刘炽伟等人采用铁锤击打、泼硫酸的手段致被害人陈文德重伤。自1995年开始,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区瑞狮为首,被告人刘炽伟、聂球定、谢玉霞、梁国富、林国荣及梁俭豪、唐号锋、代师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灯强、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及闻洪波、李文雅、何新春(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会城镇地区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刘炽伟、聂球定、谢玉霞、梁国富、林国荣、林灯强、王进疆、 方永航、梁日星伙同非组织成员李少强、文卓锋、苏庆年、苏 华裕等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997 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聂球定在江门市蓬江区常 安路金曲卡拉OK处喝酒,期间与同在该处喝酒的被害人吕宝强等人因为争夺凳子而发生打斗,吕宝强等人先将聂球定一方的人打伤。聂球定用电话告知区瑞狮此事,要求区带人前来帮忙。随后,区瑞狮带领被告人李少强等人携带、刀具、铁水管等凶器,指使被告人方永航开车到金曲卡拉0K大厅后,区瑞狮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威吓在场人员不许反抗,后指使聂球定、李少强等人手持刀具和铁水管大肆追打在场人员,将吕宝强、符仕强、麦亮、唐强、黄文杰、刘勇等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宝强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符仕强、麦亮、唐强、黄文杰、刘勇的损伤为轻微伤。
1995 年 6 月,被害人黄国清与其朋友容文斌等人前往澳门,容文斌输钱后经黄国清介绍,通过陈伟国向澳门的“叠码仔”(专门从事收、放高利贷的人)“阿乐”借了港币 10 万元用于,输光后容文斌又单独向“阿乐”借了港币10 万元用于并再次输光。回到新会区后因容文斌无法还债,“阿乐”通过陈伟国结识了被告人区瑞狮,请区帮忙追债。 区瑞狮和“阿乐”把债务强加于黄国清并多次要求黄国清还 钱,均被黄国清拒绝。1996 年 3 月,在区瑞狮的授意下,被告人刘炽伟伙同唐号锋等人在新会区会城镇凌东警务区附近将黄国清以及与黄国清一起的陈卓雄强行拖上车,将二人挟持 到新会区会城镇华发大厦的一房间内,抢走黄国清佩戴的金项 链,并对陈卓雄进行殴打以恐吓黄国清。后区瑞狮和“阿乐” 强迫黄国清交出其自有的本田小汽车(车牌号粤 JL888)。区 瑞狮派人取走该小车后将黄国清释放。经鉴定,黄国清被抢走 的本田小汽车价值折合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312400 元。
2000 年 8 月 31 日凌晨,闻洪波(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 告人区瑞狮说已经约定与他人斗殴,区瑞狮知道情况后便带领 被告人王进疆赶到现场,王进疆还持有区瑞狮交给的 1 支匕首枪及 6 发。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及时前往现场将部分涉案 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大量刀具、水管等工具,并从被告人王进 疆身上搜获匕首枪 1 支及 6 发。
被告人苏华裕因赌债问题与汤春林(另案处理)发生争执,便找到区瑞狮的手下林灯强帮忙。2002 年 12 月 8 日,经区瑞 狮同意,林灯强纠集被告人梁日星,伙同苏华裕由方永航驾驶 区瑞狮的小霸王汽车前往新会区玉湖小苑餐厅与汤春林一方进行谈判。林灯强一方的车上备有钢管,汤春林一方的人员也 携带刀具、等器械,双方均作了斗殴的准备。苏华裕与汤 春林因协商不成,林灯强便殴打汤春林,随后双方人员发生斗 殴,林灯强即通知梁日星带人过来帮忙。后因汤春林一方的人 使用,林灯强等人受恐吓而逃离现场。苏华裕被汤春林一 方的人使用小刀刺成重伤。
2002 年一天晚上,被害人陈长胜在新会区会城镇霹雳火酒吧内饮酒时,被告人区瑞狮以陈长胜打了其朋友为由,带领 聂球定等数十人进入陈长胜的包房内,当众用啤酒瓶砸伤陈长胜头部。经法医鉴定,陈长胜的伤势为轻微伤。
自 2003 年以来,被告人区瑞狮在新会区会城镇瑞发市场、 华发大厦开设两家机室赌场,没置机数十台聚众,并 安排梁国富、梁日星、方永航与高玉林(另案处理)等人作为 机室的管理者,文卓锋、苏庆年等人作为机室的具体 工作人员实施聚众活动。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区瑞狮 等人还安排他人冒充机室的管理人员,在机室被查获后由 这些人到公发机关接受处罚,并在处罚后支付全部费用给以上 人员。被告人梁福强带领黄勤志、梁瑞钦等人盘踞在瑞发、华 发两家机室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高利,并以非法手段索债。
2004 年7月份,被告人区瑞狮被新会区峰景酒店经营者何坚豪(另案处理)邀请一起合作经营峰景酒店的桑拿部和卡拉0K部,区瑞狮以后期利润作为入股资金方式入股50%。入股后,区瑞狮通过强行拆毁酒店沐足部、殴打何坚豪夫妇、排挤何坚豪的工作人员等方法逐步取得该酒店的实际管理权,并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分给被告人聂球定和梁俭豪(另案处理)各10%,使他们享有峰景酒店的利润分红与管理权;又任命被告人林国荣为峰景酒店总经理,重新聘请人员管理峰景酒店桑拿部,安排唐洪锋、李文雅(另案处理)等集团成员在峰景酒店内任保安、采购员等职务。区瑞狮通过指令林国荣等工作人员增加桑拿部房间,在房间内增加镜子、水床等设施,对女进行培训、增加服务的类型等方式来吸引更多的嫖客到峰 景酒店进行嫖娼活动。此外,区瑞狮、聂球定等人还在峰景酒 店卡拉 0K 部组织大量“三陪女”进行陪侍以招揽客人, 并以价格优惠的方式吸引“三陪女”和客人到桑拿部“开 房”进行嫖娼。自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峰景酒店先后共组织 390 多名妇女进行,总收入 340 多万元,其中总利润 156 多万元。
(三)被告人区瑞狮、刘炽伟等人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还伙同被告人梁永忠、莫金耀、梁水立、钟振强、钟 子良、黄其发、梁冠辉、黎广球实施了以下故意伤害犯罪活动:
1992 年,被告人梁永忠与被害人陈文德因在新会县棠下镇争夺在赌场放高利贷的控制权而发生矛盾,被告人梁永忠通 过被告人黎广球介绍认识被告人区瑞狮后,要求区瑞狮帮忙赶 走陈文德,并许诺事后与区瑞狮合作在棠下镇开赌局。区瑞狮 先后带领刘炽伟、钟振强、钟子良以及罗国君(已死亡)等人 多次前往棠下镇为梁永忠助阵。在此期间,与梁永忠同一方的 被告人莫金耀因赌债 2 万元与陈文德一方的李远光发生争执, 被陈文德纠集多人持械追砍并将莫金耀的亲戚谭仪沛砍致轻伤。此后莫金耀躲藏于梁永忠处,陈文德纠集几十人围攻梁永 忠所在之处并将门窗打烂。梁永忠、梁永立纠集了被告人黄其 发及“番薯昌”、“番狗”(此二人另案处理)等共百余人持 械在棠下镇各处搜寻陈文德,并打烂陈文德家的物品。
1992 年 11 月 24 日,被告人黎广球、黄其发、梁冠辉以及“番薯昌”、“番狗”、梁德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沙 公路收费站处拦截陈文德与陈家声,并在梁永忠的指示下将二 人带回棠下镇曲江村。梁永忠、梁永立等人对陈文德进行殴打 后,由区瑞狮、刘炽伟、钟子良等人将陈文德蒙头锁手带回新会区会城镇。陈文德先后被关押在被告人钟振强与罗国君的住 处,由区瑞狮与梁永忠及其同伙轮流看守。同月 26 日晚,经与梁永忠商议,区瑞狮、莫金耀带领刘炽伟、钟振强、黄其发、 钟子良及罗国君、“番狗”、“番薯昌”等人将陈文德带到新 会区会城镇都会村郊外,用铁锤等工具对陈文德的头部、膝盖 实施重击,用毛巾勒陈颈部,并用硫酸淋陈文德面部,然后逃 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文德损伤为重伤,伤残。陈文德 受重伤后,其在棠下镇的势力被瓦解,区瑞狮率团伙成员开始 进入棠下镇设地下赌局。
1999 年2月,梁华雄驾驶的小汽车与被告人李伟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部门认定,梁华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赔偿问题已经由部门调解处理,但后续治疗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199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玉霞、李伟军等人约梁华雄到新会区会城镇朱紫路乐吧谈赔偿事宜,梁华雄带领十多人到现场,与谢玉霞、李伟军等人因赔偿一事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斗殴。双方暂时停手后,被告人谢玉霞又打电话叫被告人梁国富带人过来帮忙斗殴。其后被告人梁国富带人赶到,梁国富与其带来的1名男子各手持1支指向梁华雄一方人员,并殴打梁华雄等人。其后,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梁国富并缴获其,被告人谢玉霞、李伟军等人则逃离现场。
2004 年 6 月,被告人梁福强带领被告人梁瑞钦、黄勤志、 张国利等二十多人到新会区双水镇将军山水库处游泳,并在附近“山卡拉”餐厅预订了烧鸡二十多只准备吃饭,被告人梁福 强等人在吃饭时以餐厅上烧鸡慢为由,率领被告人梁瑞钦等人 掀翻餐台。餐厅老板谢鑫畅出来劝阻时被告人梁福强带领并指 使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等人追打谢鑫畅,并用啤酒瓶砸伤 谢的头部,之后未结账便离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鑫畅的 损伤属轻微伤。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区瑞狮纠集被告人刘炽 伟、聂球定等人共同进行故意伤害、放高利贷、帮人追讨债务、 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至 1995 年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继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有组织 地进行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 有、弹药,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 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区瑞狮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聂球定、刘炽伟、谢玉霞、林灯强、林国 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被告人王进疆、方永航、梁日星、梁国富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
被告人区瑞狮、梁永忠、莫金耀、梁永立、刘炽伟、钟探 强、钟子良、黄其发、梁冠辉、黎广球使刚特别残忍的手段实 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陈文德重伤伤残,情节恶劣;被告人 区瑞狮还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吕宝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被告人聂球定、李少强还在被告人区瑞狮的组织、领 导下故意伤害致吕宝强重伤、多人轻微伤,被告人聂球定、李 少强的行为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区瑞狮还指使被告人刘炽伟强加债务于被害人黄国清后强行劫取被害人价值 3 l 万余元的小车 1 辆,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区瑞狮、王进疆违反管理法规,非法持有1 支及弹药数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区瑞狮指使被告人林灯强、梁日星、苏华裕等人在玉湖小苑 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区瑞狮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 人梁福强带领被告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在公共场所无理 滋事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区瑞狮组织、领导被告人梁国富、梁日星、方永航、 文卓锋、苏庆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其行为 均成罪。
公诉机关指控梁福强、梁瑞钦、黄勤志、张同利、李伟军 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指 控谢玉霞等人实施的乐吧聚众斗殴案、梁福强等人实施的由卡 拉餐厅寻衅滋事案属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绀织犯 罪行为,被告人区瑞狮应对上述犯罪承担刷事责任的依据不充 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区瑞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权利 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一 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聂球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梁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刘炽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权利一 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权利一年,并处 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刘炽伟还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十八年,剥夺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区瑞狮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 大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 下简称《立法解释》),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相关 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决定了组织成员 人数较多,实施的犯罪行为多样。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涉黑组 织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都属于组织犯罪,准确界分哪些犯罪是 组织所为,哪些犯罪是成员个人所为,对于正确评价涉案犯罪 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确定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准 确、有力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着重要意义。长期以来, 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所以 实践中难以把握。
鉴于这种情况,2010 年 1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在行为特征方面对 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并列举了黑社会性 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种情形,为正确认定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 据。根据《纪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 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 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 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 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 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 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 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 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能够 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 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 在。根据《纪要》的规定,我们认为,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 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 实施。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 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 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 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 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 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 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 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 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 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 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 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 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 织成员个人犯罪。
实践中,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认定哪些行为是组织犯罪,哪些行为是个人犯罪,还需 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结合本案来看,判决书认定的第二:部分事实,即被告人 区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组织犯罪, 均是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的,符合《纪要》列举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种情形。如在金曲 卡拉 0K 故意伤害案中,区瑞狮直接参与实施;抢劫黄国清案中,区瑞狮授意并直接参与实施;玉湖小苑聚众斗殴案,是经 区瑞狮同意,组织成员为插手纠纷而共同实施的。
判决书认定的第四部分事实,即组织成员在其黑社会性质 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谢玉霞虽然是区瑞 狮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但在其伙同李伟军实 施的乐吧聚众斗殴案中,区瑞狮没有亲自参与,没有证据证明 各参与人是经区瑞狮同意或授意实施此案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区瑞狮事前知情或事后对此案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有关书证材 料证实李伟军与梁华雄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确实是梁华雄负全责,调解时对后续治疗问题没有处理,双方争吵中李 伟军要求梁华雄赔偿的补牙费用也只是 1000 元。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李伟军等人要求梁华雄赔偿的理由是充分的,其基于要求个人赔偿的目的而引发的双方斗殴行为,应认 定为该组织成员为个人利益、个人目的而单独实施的犯罪活动,该犯罪活动是在该组织的意志之外实施的,不能认定为该 组织的犯罪活动,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区瑞狮不应对此案承担刑事责任。判决书认定的第五部分事实,则是非组织成员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梁福强、梁瑞钦、黄勤志、张国利等人实施的由 卡拉餐厅寻衅滋事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各被告人是因嫌餐 厅上菜慢而进行滋事并殴打被害人的,其犯罪行为不是为了区 瑞狮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被告人 区瑞狮不应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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