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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桑拿、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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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市开设桑拿(包括芬兰浴、蒸汽浴、药浴、酒浴、泥浆浴)及(推拿)项目的单位须向深圳市贸易发展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凡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桑拿、立即停业。卫生部门批准发给的“药浴”“医疗”许可证的只准在医疗单位内开设,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商业桑拿、业务,否则一律视为超范围经营,由工商、门予以取缔。
二、经营桑拿、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获准经营的单位持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批文到市工商、公安、卫生部门分别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须亮证经营。
三、经营桑拿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项目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只批准设立“蒸汽浴”(桑拿浴)的,不准擅自设立服务项目。
四、获准经营桑拿或的企业不得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本单位私人承包,违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获准经营服务企业,其每间室至少要设肆张以上的床,不准设贵宾房和豪华套房,不准个人包房。
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纪律的管理。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及体格检查,证明合格后发证,并配带有本人照片的工作上岗(背面贴有市卫生局发的业务考核合格证)。
九、桑拿、业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凡被发现有活动的要追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从业人员,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一经发现吊销其特区暂住证和上岗工作证,并送交公安机关拘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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