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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2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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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四年五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票上市时间:2024年5月29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5月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2号)审验:截至2024年5月7日止,平安证券收到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
2024年5月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14,001,999.62元后的余额854,997,976.06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5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3号)审验:截至2024年5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02,144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473,633.2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54,526,342.4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33,602,14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20,924,198.44元。
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 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 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 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1、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4、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并按照注册制相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
5、2023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6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6、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6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36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尽快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9]27号)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于2019年9月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的议题》,确定白鹭集团对公司的合理持股比例为25%,并上报新乡市财政局,经新乡市财政局转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0]7号),原则同意新乡市财政局上报的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新乡化纤25%的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
2、2022年5月25日,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2]20号),同意本次发行股票之方案;2023年2月27日,根据注册制最新规定及要求,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3]7号),同意本次发行股票之方案。
1、2023年3月2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2024年4月23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24年4月1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1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2家,证券公司2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1家;其他投资者120家,共计228家。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备上述名单后,共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6日上午9:00前,在发行人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以上发送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和文件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同时,《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及时间安排等事宜。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4年4月26日上午9:00-12:0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1份《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除1名投资者因未按时缴纳认购保证金,为无效申购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经协商确定,本次追加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72元/股,每一投资者(已参加首轮认购且提交有效申购报价的投资者除外)的有效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不得高于33,300万元(含33,3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追加认购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收到《追加认购邀请书》后至2024年4月29日17:00前的任一交易日的9:00-17:00。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已参与首轮认购且提交有效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外,其余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应缴纳的认购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
在发行人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向239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包括230名首轮认购时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和9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新增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截止2024年4月29日17:0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4份《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已参与首轮认购且提交有效申购报价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72元/股,发行数量为233,602,1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68,999,975.68元。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33,602,144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0,000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4月24日,发行底价为3.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3.71元/股)。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竞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2024年5月29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5月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2号)审验:截至2024年5月7日止,平安证券收到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
2024年5月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14,001,999.62元后的余额854,997,976.06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5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3号)审验:截至2024年5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602,144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473,633.2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54,526,342.4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33,602,14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20,924,198.44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21名,发行价格为3.72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33,602,1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68,999,975.68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获配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为企业产权交 易、转让提供服务;对外投资;土地储备;房地产投资;房屋销 售;市政建设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投资;预制构件制造和销售;房 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农产品、农副产品、畜产品、农用地膜 及其材料、农业机械及配件、五金、铁粉、金属材料、籽棉、皮 棉、棉纱、针纺织品(白棉布)、少数民族服装、鞋帽、百货(日 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办公用品、交化用品、民族工艺 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收购和销售;住宿、餐饮服务、洗衣、 会展服务、停车服务;棋牌、健身房、酒吧、茶庄、咖啡厅、养生
会所、、桑拿、娱乐会所、美容美发、商务培训;预包装食 品、烟、酒、淡水产品、海鲜零售;各类机动车的租凭服务、中长 期客户的定向购车租赁服务、提供面向长期客户的以租代购服务、 提供企业客户租车的送车上门服务;电子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 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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